公寓漏水糾紛案例(2)

公寓漏水糾紛案例(2)


問:公寓業主將樓上單位的公寓出租。在過去的18個月裡,來自這個單位的漏水已經三次損壞了我的公寓。租客對器具的使用不注意似乎是問題的根源。我有什麼追訴權?可以尋求懲罰性賠償嗎?


答:樓下單位有權對他的公寓所遭受的損害向樓上鄰居提出索賠。


共管公寓的章程通常規定,每個單位業主必須保持其單位處於適當的狀態,不允許該物業有任何滋擾,並且不允許任何使用或慣例造成對居民的煩擾或干涉和平擁有或適當使用另一間公寓,有些章程明確規定,單位所有者應對其他單位所有人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此外,他說,該州的“不動產法”要求每個單位所有人嚴格遵守共管公寓的章程和規則,並規定不這樣做的理由是損害賠償訴訟或法院命令要求進攻行為被停止。董事會可以代表單位所有人提起此類行為。 “信函作家也可能考慮向房主的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與短暫使用公寓相關的問題很常見。不過,他表示,雖然有些共管公司章程限制了公寓的短暫使用,但董事會通常沒有合租公司的租賃公寓的程度。因此,應該檢查建築物的章程,以確定是否存在對短暫租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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